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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无碍达娃和解 达能发力自制酸奶

2009/11/6 16:46:35 来源:南方网

根据公开信息,在达能与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签署和解协议当天,即9月30日,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作出裁决,认定宗庆后与娃哈哈集团等严重违反了相关合同,使达能因不正当竞争蒙受了重大损失。

    此结果让达娃和解一事再起涟漪。

    然而,达能在11月5日发布的声明中却态度谨慎,甚至对胜诉的结果都避而不谈。在该声明显示,“达能谨确认,9月30日,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庭就达能-娃哈哈纠纷做出了裁决”。

    达能同时表示,这一裁决并不会影响达能与娃哈哈双方达成的友好和解方案。“在9月30日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后,斯德哥尔摩仲裁的程序已暂停;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双方将终止与双方之间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

    “斯德哥尔摩的仲裁结果,对最终的和解其实并没有多大影响了。”11月5日,有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达能其实一直相信斯德哥尔摩仲裁己方会获得胜诉,但在这种信心之下还是与娃哈哈签署了和解协议,其中还有更深层次、难以言说的原因。

    仲裁实质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得的仲裁结果显示,这项于9月30日作出的裁决,共有8项,每项裁决长达300多页。总体而言是对达能一方有利的。

    2007年5月,达能在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向娃哈哈及宗庆后提起了8项仲裁申请,其中7项申请,是针对合资公司中方股东违反合资协议的“非竞争性条款”,以及违反条款引起的侵权行为。另外一项则是针对宗庆后本人违反了非竞争条款和保密条款。

    据悉,在这8项裁决中,有几项认定对娃哈哈一方有利,因为仲裁庭拒绝了达能对娃哈哈合资公司作为中方股东的几家公司违反非竞争性条款的一些主张,原因在于认为达能没有提供特定产品间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充分证据。

    仲裁庭同时做出了对于宗庆后和商标转让方娃哈哈集团不利的裁决。

    仲裁庭认为,宗庆后本人的确违反了非竞争性条款,并确认了其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仲裁庭认定,通过设立不透明的、与合资公司平行的非合资公司网络,宗庆后严重违约:他在没有告知达能的情况下,以自己和非合资公司的利益为目的,将娃哈哈商标转移给非合资公司使用,从而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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