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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工商系统今年十大食品违法典型案例(2)

2009/12/23 15:47:52 来源:青海日报
   案例点评:此案属于典型的无照加工危害人体健康食品案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在无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在其加工牛羊下水过程中加入化工原料亚硝酸盐的行为决定了案件的性质,危害极大,应予严惩。
    青海雪峰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制售不合格奶制品案(三)

    当事人青海雪峰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制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被西宁市工商局城西分局于2009年2月24日查获。经调查查明,2009年1月12日至2月23日期间,当事人共将涉嫌短斤少两的“青海湖”纯牛奶12420件分别销往西宁市和海南地区,销售金额249379.99元。2009年2月24日和3月3日,西宁城西分局委托青海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分别从西宁市和海南藏族自治州召回的12个批次的“青海湖”纯牛奶依法进行抽检,结果除批号为2009年1月12日和2009年2月10日生产的为合格产品外,其余批次均为不合格产品。经统计,上述10个批次的不合格“青海湖”纯牛奶,青海雪峰牦牛乳业有限公司共生产了5044件,除西宁市城西分局封存的366件外,其余4678件不合格“青海湖”纯牛奶均以每件18元的价格向外销售,货值911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商部门做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青海雪峰牦牛乳业有限公司将所生产的标注的净含量少于实际净含量的“青海湖”牛奶对外进行销售,首先在主观上是为了牟取更多的非法利润;其次其行为造成了对消费者的欺骗,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符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特征。频繁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会延缓整个牛奶行业的恢复进程,而乳制品龙头企业和品牌频繁被爆出负面消息,无论最终的调查结论是什么,都难以避免给消费者留下乳制品不安全的整体印象。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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