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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零售价不得上涨

2009/12/31 13:17:44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宗苗淼)29日,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食盐出厂价格及产区批发价提高,但食盐零售价格一律维持现行水平不得提高,也不得变相提高价格。

    据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为合理消化食盐出厂价格和产区批发价格上调而增加的流通经营成本,明年1月1日起,将我省食盐流通环节价格进行调整。其中,食盐出厂价格(含税)、产区批发价格每吨提高80元。适当调整食盐批发价格和调拨价格,小包装食盐按照省和市县盐业专营公司分别承担30元,零售环节承担20元的原则消化产区批发价格上调影响,50公斤大包装食盐调拨价格和批发价格每吨均顺加80元。另外,日晒盐调拨、批发价格暂不调整。

    省物价局要求,本次食盐出厂价和产区批发价格调整后,食盐零售价格一律维持现行水平不得提高,也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变相提高。因出厂价格和产区批发价格提高导致流通成本增加,由盐业经销企业通过提升管理手段和经营效率,压缩经营成本予以消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需加强对食盐各环节价格的监管,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查处。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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