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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形象能否做广告?

2010/1/25 14:47:26 来源:法制日报

   ★某部王志海近日致信本栏目说:今天看地方一家报纸时,发现其刊载了以海陆空三名战士画面为背景的医疗广告。请问:军人形象可以做广告吗?相关规定有哪些?

    ★本栏特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何同庆作出回复:可以肯定地说,军人形象不可以做广告。其有关规定包括:

    一是原则性规定。1994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这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军队和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零三条也规定: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二是有关医疗广告的规定。2003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三是有关药品广告的规定。2004年12月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严禁以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药品广告宣传。禁止对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2006年10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禁止以军队单位或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药品、医疗广告宣传;禁止对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2007年3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四是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2009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医疗器械广告宣传。”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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