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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奶粉”复出呼唤严刑峻法

2010/2/3 13:05:3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最近,未销毁的三聚氰胺问题奶粉重新流入市场,被重新用作乳品原料,上海、山东、辽宁、河北、陕西、贵州等地连曝问题乳品案。今日媒体报道,卫生部下令即日起全国范围清剿。

  年末年初之际短短1个多月时间,“三聚氰胺乳品”频频被曝“重返市场”。最早是去年11月初,广西越前公司从陕西金桥乳业供货中检出200袋全脂淡奶粉含有三聚氰胺,12月金桥三名高管由此被批准逮捕。去年12月30日,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信息称,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超过国家标准的乳制品被查处,产品召回涉及七个省市。1月19日《贵阳日报》消息,贵州省卫生厅发布三聚氰胺超标食品“黑名单",确定四个批次食品存在三聚氰胺超标问题,包括屡上黑名单的上海熊猫乳品公司所产中老年高钙奶粉、炼奶酱,以及河北唐山市乐亭县凯达冷冻厂、辽宁省铁岭五洲食品公司和山东淄博绿赛尔乳品公司生产的冰棒等含乳制品。一系列丑闻均源自前年恶名传遍世界的“三聚氰胺事件”中存留的“毒奶粉”,除陕西金桥是用“调包计”把暗藏的“毒奶粉”更换包装再次销售外,其他都是以毒奶粉作为原料再次回炉加工生产。

  为什么在如此短的时间,“毒奶粉”就重现市场?一些企业利欲熏心、道德沦丧固然是重要原因,但问题的根本还是缺少严刑峻法,政府监管也存在漏洞。

  早在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颁布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召回规定》),其中第31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后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那么,这些“毒奶粉”是如何躲过监管者的眼睛“潜伏”下来的呢?

  “潜伏”成本过低,恐怕也是“毒奶粉”阴魂不散、重现市场的症结。根据《召回规定》,食品生产者违反第31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显而易见,区区3万元的最高违规成本,在巨大的非法利益面前显得多么微不足道,令人觉得很有一点“幽默”味道。英国毒贩阿克毛已被中国法律判处并执行死刑,我觉得有意制售“毒奶粉”比走私贩毒还可恶,因为正常人面对毒品至少还有选择权。 中国还不发达,处于“发展初级阶段”,所以还不能废除死刑,至少三种人必杀:制毒贩毒者(当然包括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明知而加入有毒物质)、制卖假药者、拐卖妇女儿童者。

  看看近年来被曝光的同类案件有多么令人发指,涉案者有多么疯狂,受害者有多么广泛、凄惨。当人民生命安全和正义与社会信誉被屡屡再现的同类事件一次次羞辱时,难道不该以严刑峻法来遏制一下吗?

  政府部门也该需要反思一下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了。虽然《召回规定》第40条说,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需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并没有对未尽到监管责任应受到何种处罚做出规定,连“罚款若干”也没有。但是此类事件频发,人们有权利质疑,这里面有无相关部门履职不力的因素?事实上,近期的三聚氰胺事件,如果不是有关媒体曝光,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暗中召回”恐怕仍处于对公众“保密”的状态。法治社会,政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或刑事责任。但是,很遗憾,目前中国还没有可以呼应这一理念的法律条文。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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