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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商标案二审开庭

2010/4/15 14:44:52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4月13日,被称为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开庭审理。该案所涉的三方当事人均到庭举证陈述。上诉人中粮酒业公司、中粮长城公司、王朝公司3家葡萄酒企业请求北京市高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为“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则请求高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张裕公司作为该商标注册人以第三人身份应诉。其主张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去年底对解百纳商标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商评委做出的维持解百纳商标注册的第05115号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认为商评委应在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做出裁定。对于中粮酒业等企业提出的“认定争议商标属不当注册”的请求,法院则未予支持。
 
    本次法庭上,各方举证不断,就商评委做出的第05115号裁定是否存在漏审证据问题和法院是否应当进行商标实体审查两个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商评委就上诉人提出的漏审问题予以一一驳斥,认为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了3份新证据,用以证明解百纳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张裕则在一审提交61份新证据的基础上,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42份用以证明70多年来张裕长期独家使用解百纳商标、产品市场销售及消费者认知调查、张裕公司的主体延续性的新证据,力证其商标注册的正当性。二审法院当庭均予以采纳。
 
    三方当事人经过4个多小时的举证、质证、辩论之后,二审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作出判决。
 
    大量新证据力证商标使用历史
 
    在庭审的举证过程中,张裕公司提交的42份新证据成为焦点,其中在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注册表”及“全国注册商标索引”中均清楚无误地标明了第33477号解百纳商标。这些由当时的中国政府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现存于国家图书馆。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义彪认为,这几份证据表明,张裕公司1937年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是无可辩驳的法律事实。
 
    在众多新证据中,还包括张裕公司上世纪40年代在《庸报》刊登的4份品牌广告。这些广告清楚地标明了是为解百纳做的广告。黄义彪指出,这份证据表明,张裕公司在1937年注册解百纳商标后,至少在上世纪40年代就进行品牌宣传,积累品牌商誉,将解百纳作为一件商标使用。
 
    同时,张裕公司还出示了上世纪50至上世纪80年代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的工艺流程、发酵记录、产品分析指标、出库记录、销售情况等详细的生产、技术资料,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张裕解百纳又多次获得名优产品、名牌产品的称号或证书等一系列新证据,进一步证实了新中国成立后张裕公司持续生产并长期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事实。
 
    张裕公司的代理人夏志泽律师表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在张裕公司1937年取得解百纳商标注册后的70余年中,存在关于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品系或葡萄酒通用名称的说法,及其他企业在商品经营中使用或宣传解百纳。因此,解百纳为张裕公司于上世纪30年代独创的商标,且在此后70多年里长期独家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其间,张裕公司针对解百纳进行了大量的品牌宣传与商誉积累,解百纳是张裕公司用70多年的时间打造的民族品牌,具有无可争议的商标显著性。

      在庭审中,上诉人放弃了对张裕公司提交的这些新证据的质证,认为必须对其主体进行审查,即现在的张裕公司是否与中华民国时期的张裕公司具有延续性。上诉人认为,只有证明两个“张裕”具有延续性,这些用以证明70多年来张裕公司将解百纳作为一件商标使用的证据才能被采信。张裕公司对此也提出了多份证据,并指出在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张裕公司营业执照中即有张裕公司成立于1892年的明确记载。
 
    解百纳商标显著性究竟有多强
 
    针对已经提交一审法院的2008年作出的两份有解百纳品牌认知度的市场调查,张裕公司还出示了两份同样调查内容的最新调查数据。据权威机构对全国28个大城市310个大超市和310个大酒店的销售终端分别进行的两次调查结果显示,在标注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产品中,张裕解百纳销售量占比上升为87.54%,其他厂家则下降到12.46%;来自零点调查公司的“2010年解百纳品牌关联度调查”数据显示,在认为解百纳与葡萄酒有联系的受访者中,认为其与张裕公司相关的受访者占75.8%,与2008年的数据相比又有明显的提升。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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