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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超市买只坛子鸡发霉 拒绝“退一赔十”

2010/4/21 13:28:47 来源:新民网

  超市买只坛子鸡发了霉 消费者拒绝“退一赔十”

  4月21日消息:湘潭网友粟女士日前在红网“消费维权”栏目发帖反映,在当地某超市购买的坛子鸡竟然出现霉变。当超市向其作出“退一赔十”时,她提出超市还应对其进行精神损伤补偿。

  但相关法律人士表示,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网友投诉:超市里买的坛子鸡发了霉

  “实在是太恶心了,在超市购买的坛子鸡竟然发了霉!”粟女士在帖子中称,4月16日下午3点,她在当地某知名超市生鲜柜购买了两只坛子鸡,回家当天就吃了其中一只。第二天,当她打开第二只坛子鸡时,发现已经发生了严重霉变。

  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吃第一只时就感觉有点霉味,我还以为坛子鸡就是这味道,打开后面那一只后,我才知道原来是发生了霉变。”4月18日,粟女士找到超市负责人,希望对方能对此进行相关赔偿。

  由于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粟女士一气之下在红网发帖,希望能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超市回应:愿向顾客“退一赔十”

  在向投诉人核实相关情况后,记者与超市取得了联系。对顾客反映其购买的“坛子鸡霉变”一事,该超市负责人曾店长承认属实,并表示愿意根据相关法规进行赔偿。

  “我代表超市向顾客道歉,也愿意对其进行赔偿。”曾店长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超市愿意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向消费者作出“退一赔十”。但超市方的这一赔偿方案遭到了粟女士拒绝。她认为,除了按商品原价格进行10倍赔偿,超市还应对其造成的身体损害及精神伤害,进行2000元赔偿。

  曾店长对此回应,顾客若身体和精神因此受到伤害,可出示医院等相关部门的证明,超市一定会满足顾客的合理赔偿要求。双方协商再次陷入僵局,超市方表示支持顾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律师点评: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要有特定条件

  湖南骄阳律师所律师廖霄翔对此点评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但对消费者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要求,则要有特定的条件,否则一般不予支持。”他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称,“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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