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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商家到底有没有权利“谢绝自带酒水”

2010/4/27 14:30:48 来源:外汇通

    武汉"商家有权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引发广泛质疑后,出台不到一周即被紧急删除。那么餐饮业商家到底有没有权利“谢绝顾客自带酒水”呢?目前,国家法律,主要是《消法》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明确条文,只是停留在游离状态,但是默许消费者可以携带酒水进入餐厅,同时,也对损害经营者的权益提出质疑。

    山东泰安网友[皮皮鲁]的原贴:

    大型酒店或者社会餐馆本身就是以盈利为目的而非慈善机构。当今酒店行业竞争激烈,餐饮的成本之高应该不仅仅是业内人士心知肚明吧?去酒店消费自带酒水?那么菜品是不是也可以自带?那去酒店干嘛?自己在家里自做自吃不是更好?作为酒店业里的人,我很反感收取开瓶费,也鄙视一些酒店采取酒水200%利润的做法。但是能不能请各位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是你经营酒店或者管理酒店,你会欢迎自带酒水吗?员工福利、员工工资、员工培训、税金等等等等哪一样不需要钱?

    山东济南网友[河蟹帝国]的原贴:

    我认为问题是这样的:如果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就等于多了一条约束消费者的契约,那就应该在相对应的问题上有约束酒店的契约,如酒店酒水售价不能高于市场价的百分之多少,如果超出,消费者有权拒绝,这样对大家才公平,才不是霸王条款。要么就不加这个条款,你随意定价,我消费自由。不能你随意定价我还不得不买,这是无耻的中石油中石化的行径。
长江日报4月27日报道连日来,本报报道《“谢绝自带酒水”写入餐饮行规》引起全国关注。昨日,紧急修改后的《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试行)》出台,引起轩然大波的“谢绝自带酒水”条款“胎死腹中”,终被删除。

    修改后的《规范》同样分7章,但删减了2个条款,共有37条。记者注意到,修改前的文本中“餐饮企业”被修改为“餐饮经营者”;修改后的《规范》仅以武汉餐饮业协会名义发布。

    引人关注的是,此前《规范》中第l7条“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条款被删除;“有权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条款,修改为“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的,提倡免收服务费”。

    此前饱受诟病的“2倍赔偿”条款也被细分:—般性服务质量问题,可给予2倍赔偿;有欺诈行为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增加赔偿;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损失损害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武汉餐饮业协会表示,修改后的《规范》是武汉餐饮业协会会员共同遵守的经营行为准则,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月2l日,武汉市餐饮业协会、市消费者协会、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推出《武汉市餐饮行业规范》,其中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谢绝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等条款。本报次日曝光此事,新华网、人民网等数十家网站转载,央视财经新闻频道转述,中消协、全国22城市消费维权联盟过问。上周末,三家协会紧急研究修改条款。

    据悉,修改后的《规范》仍将在今年5月l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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