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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 是食品监管制度的进步还是退步?

2010/6/4 10:27:26 来源:睿闻网

    丰田的召回事件一度闹得沸沸扬扬。而就在日前,雀巢咖啡也加入了食品业的“召回门”行列。问题的根源可能是装咖啡的一些玻璃瓶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破损,导致产品不再洁净。公司因此决定召回这些问题产品。

  宝洁公司召回旗下两款品客(PRINGLES)薯片,原因是配料供应商产品可能受到沙门氏菌的污染。

  上海金丝猴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金丝猴巧克力被检不合格。金丝猴方面表示,已在召回相关产品。

  因二氧化碳提供商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失误致使产品存在有毒物质,可口可乐以色列召回含毒饮料,并面临巨额赔偿。

  今麦郎部分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变质,并出现消费者喝过以后产生不适的案例,今麦郎五倍高额召回产品。

  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同时法律还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鹿”事件是促成食品安全法出台的直接原因,是在付出了千万婴儿生命的代价下出台的。这样的规定本身就是个“马后炮”。食品安全问题何时才能被发现?只能是有人吃出病,甚至死亡的时候才会引起相关部门、企业的重视,这个时候召回虽然可以挽回一定的损失,减少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但是伤害其实早已经造成了。这个时候召回对于已经收到伤害的消费者来说更难以接受。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对于这样的处理方式,消费者看到是不是更加不放心了呢?是不是经过处理后的问题食品依然会走进消费者的餐桌?整个过程其实并没有监管部门的参与,这样的规定只能建立在企业良好的经营信誉下,然而,昧着良心经营的企业并不在少数吧?如果全部由企业自主处理相关问题,可能只是走个形式而已。

  有些大型企业对于产品出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后大规模召回,这样的做法我们是应该赞扬还是批评呢?答案显然不言而喻。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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