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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保委调查显示:近六成消费者对电视购物说“不”(2)

2010/7/2 16:07:38 来源:网易

    消费侵权两大主因

    卖家缺乏诚信、法律不健全

    通过调查可以发现,电视、网络购物消费侵权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卖方缺乏诚信和有关法律不健全。此次调查显示:有385位消费者表示,消费侵权事件频发的原因是“卖方缺乏诚信,利用电视、网络特性,欺骗消费者”,占被调查消费者总数的39.2%;有368位消费者表示,消费侵权事件频发的原因是“有关法律不健全,买卖双方行为存在很大灰色空间”,占被调查消费者总数的37.5%。还有一些消费者表示,消费侵权事件频发的原因是消费者对电视、网络购物认识不全,或者是网络电子付款、物流等相关服务不完善。

    其次,当前电视、网络购物消费侵权问题主要发生在卖家或供应商这一环节。调查显示:有458位消费者表示,消费侵权问题主要出在“卖家或供应商”,占被调查消费者总数的46.7%;有214位消费者表示,消费侵权问题主要出在购物网站或电视节目的宣传推介上,占被调查消费者总数的21.8%;有196位消费者表示,消费侵权问题主要出在物流快递环节,占被调查消费者总数的20%。另有一些消费者表示,消费侵权问题主要出在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者其他环节。电视、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在快速发展、频繁交易的同时,也带来诸多侵权问题。

    在电视、网络购物中遇到侵权行为,有348位消费者表示会与购物网站、节目沟通、协商,占被调查消费者总数的38.8%;有223位消费者表示在电视、网络购物中遇到侵权行为时,想维权但不知道找哪个部门,占被调查消费者总数的24.8%;有156位消费者表示在电视、网络购物中遇到侵权行为时,会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占被调查消费者总数的17.4%;有135位消费者表示在电视、网络购物中遇到侵权行为时,会投诉到消保委、工商等部门,或直接上法院起诉,占被调查消费者总数的15%;有36位消费者表示在电视、网络购物中遇到侵权行为时,会通过其他方式处理,占被调查消费者总数的4%。

    浙江省消保委建议

   加强立法和监管

   当前电视、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品交易方式,其便利、实惠的优点,已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重视,但由于电视、网络购物尚处于行业发展阶段,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还不到位,维权渠道还不健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淘宝网作为全国最大的网上交易平台,占据国内电子商务80%以上的市场份额,随着网上交易量的不断增加,网上投诉纠纷也逐渐增多。据悉,为了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缩短维权时间,提高消费纠纷处理率,省消保委将联合滨江区消保委与淘宝网合作,建立“淘宝网网络购物投诉处理快捷平台”,通过这个专项性平台,及时、有效地处理淘宝网上的消费纠纷。

    同时,浙江省消保委还建议:加强立法,规范市场准则;加强监管,打击违法行为;加强自律,建立信用体系;加强宣传,做好知识普及。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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