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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蔬菜加工前先泡半小时 防控食品中毒警示发布(2)

2010/7/19 9:35:29 来源:半岛网

    (二)化学性食物中毒的预防措施

  1。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蔬菜粗加工时以食品洗涤剂(洗洁精)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冲净,烹饪前再经烫泡1分钟,可有效去除蔬菜表面的大部分农药。

  2。豆浆引起的食物中毒。生豆浆烧煮时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沸5分钟左右,可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彻底分解破坏。应注意豆浆加热至80℃时,会有许多泡沫上浮,出现“假沸”现象。

  3。四季豆引起的食物中毒。烹饪时先将四季豆放入开水中烫煮10分钟以上再炒。

  4。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加强亚硝酸盐的保管,避免误作食盐使用。在腌制肉制品时,所使用的亚硝酸盐不得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的限量规定。

   三、消费者外出就餐注意事项

  食物中毒重在预防,消费者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一)外出就餐要选择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诚信度高、整洁卫生的饭店、酒店,注意索取和保存消费票据等有关凭证。

  (二)用餐前应洗手,尽可能使用公筷,倡导分餐制。

  (三)就餐时要注意辨别食物颜色、口感是否正常,是否有异物或异味。

  (四)勿食用河豚鱼和毒蘑菇等含有毒有害成份的食物,勿食用违禁生食水产品(毛蚶、泥蚶、魁蚶、炝虾、炝蟹等),不要食用来历不明的食物。

  (五)对于生蚝、刺身等高蛋白生鲜食品首先要注意观察其新鲜度,注意控制摄入量,避免暴饮暴食,且不宜与冷饮同时食用。

  (六)在餐饮消费过程中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与当地食品药品监管或卫生部门联系,并保存好有问题食品样品及消费票据等相关证据。

      四、食物中毒发生后的应急处置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共同做好患者救治、善后处理和事故发生单位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努力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消费者就餐后如感到不适,要及时就诊,并保存好消费票据、就诊记录、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以便执法部门调查取证。

  (二)事故发生单位和救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发现食物中毒病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和患者所在医疗机构,展开调查处理,封存可疑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用工具、器具等。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物中毒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全社会应共同努力,积极做好食物中毒预防控制工作。

  文 郑军军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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