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厂的卫生管理
食品厂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机构,配备经过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查、维修,防止污染食品;
应制定有效的清洗及消毒方法和制度。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贮存于库房和柜橱内,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管理制度。各种药剂的使用品种和范围,须经省卫生监督部门的同意;
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达标后排放。厂区设置的污物收集设施,因为密闭式或带盖,在24h之内运出厂区处理;
食品厂全体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取得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明者,方能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4、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按产品品种分别建立生产工艺和卫生管理制度;
原材料必须检验、化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情况下进行。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是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维修、检查设备时,不得污染食品;
包装上的标签,应按GB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因素的检查结果)应妥善保存,保存期应较改产品的商品保存期延长6个月。
5、卫生和质量检验的管理
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应具备所需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和检验方法。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应按国家规定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及时维修。
6、成品贮存、运输的卫生要求
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要设有温度、湿度检测装置和防鼠、防虫等设施,定期检查和记录;
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舱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
7、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接受健康检查,并要先经过卫生培训教育;
不准穿工作服、鞋进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
进入生产加工场所或生产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