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食品过了保质期,却仍摆放在货架上销售,珠晖区个体工商户成某日前受到重罚。工商部门提醒广大食品经营户,对食品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将从严查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今年5月,成某在某批发市场购进了20包某品牌红油辣翅尖、20包某品牌臭豆腐,其中红油辣翅尖出厂日期为2010年1月7日,保质期是6个月,到2010年7月6日到期;臭豆腐出厂日期为2010年1月2日,保质期是6个月,到2010年7月1日到期。
在上述食品保质期到期的情况下,成某仍在销售,8月11日,珠晖工商分局江东工商所在市场巡查中,查获了成某这两种摆在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