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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业再设“门槛” 乳企须自检三聚氰胺

2010/11/12 9:06:54 来源:和讯网

    业内人士指出,现行所有获得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需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新规提高了乳业生产门槛,如其中要求乳企需具备自检三聚氰胺能力等,进一步加强国内乳品生产的安生性和提高质量。昨天,广东多家乳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新规定对其重新获得许可生产没有影响。不过也有专家表示,新规将对部分中小企业产生冲击,客观上可能加速行业洗牌。

    新规调整产品工艺流程及设备要提交安全性报告

  据了解,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现行所有获得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在提交能够证明其满足《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规定相关文书的基础上,按照质检总局公布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至2011年3月1日起,凡未重新获得生产许可的,停止生产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产品。

  在发布重新审查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证消息的同时,国家质检局还发布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据悉,这两项审查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废止。

  记者发现,与之前2006版的《审查细则》相比,新版细则在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等方面都有更具体和细致的要求。

  其中,在管理制度审查方面,将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核。如要审核生乳、原料乳粉进货查验是否有逐批检测记录制度,企业对出厂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里,应包含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中的相关内容,有实施召回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定。

  在产品防护管理制度审核方面,新规定要求企业应具备有效防止生产加工中婴幼儿配方乳粉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确保采购的不合格原辅材料、加工中发现的风险因素、出厂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得到有效控制;能根据购入原辅料的实际情况,对使用的所有原辅材料中可能出现的掺杂使假物质进行必要的检测;同时,企业还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新规定对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及要求也一一列出,并要求企业调整产品工艺流程及设备时,应提交必要性和安全性报告。在企业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里,应至少对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形成的信息,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

  新规

  企业须具备三聚氰胺检验设备和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定对于生产企业在三聚氰胺检测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记者从审查细则(2010版)中看到,在企业采购制度审核内容中,新规定要求,杜绝企业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性蛋白质(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或其他非食用原料制成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同时,企业的采购制度应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对购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批批进行三聚氰胺等项目检验;企业必须具备三聚氰胺检验项目检验设备及能力,不得委托检验。企业检验人员中有三聚氰胺独立检验能力的至少2人以上。

  据悉,质检总局曾于10月20日召开听证会,就新版《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征求意见,三聚氰胺检测成为听证会的焦点话题。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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