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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税机关未擅自开征“馒头税”

2011/2/22 6:25:20 来源:济南时报

    本报今天刊发了《委员连续三年建议降“馒头税”》的报道。据了解,对于潘耀民委员的提案,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曾以济国税函【2007】89号、【2009】61号、【2010】25号文件进行了答复。今天,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又当面听取了潘耀民委员的意见,并就外界普遍关心的“馒头税”问题作出解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表示,目前我国没有“馒头税”这一税种,山东省各级国税机关未擅自开征“馒头税”。潘耀民委员在提案中反映的是馒头税率的问题,其实是对销售馒头征收的增值税,而并非专门针对馒头这一食品单独开征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生产和销售馒头应当缴纳增值税。

  省国税局表示,馒头产品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目前我国的增值税设置了三档税率,基本税率为17%,对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对粮食等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馒头是粮食加工制成的熟食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对于税负问题,省国税局解释称,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目前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应换算为不含税价之后再计算。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讲,消费者最终承担的增值税为3%;对一般纳税人来讲,由于国家对初级农产品实行免税政策,同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13%抵扣,消费者最终承担的增值税为4%左右。而对于食品加工企业,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政策,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虽然税率为17%,但实际税负远远低于17%。从山东省食品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实际税负在3%左右,不同企业、不同年度略有差别。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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