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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日本食品农产品有新规

2011/4/21 16:15:10 来源:南方日报

    自日本发生“3·11特大地震”以来,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不断升级,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加强防范措施。日前,记者从顺德检验检疫局了解到,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必须注意五个方面:

  一.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二.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须报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管理。

  三.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并经检验检疫机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四.日本食品的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五.从日本进口水产品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如下信息:在“产地”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或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在“运输路线”栏中注明加工厂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据悉,这是自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取消进口水产品的检疫审批手续以来,重新恢复对从日本进口水产品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顺德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提醒各相关企业,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务必事先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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