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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召回食品不能仅靠企业

2011/5/25 9:02:29 来源:河南商报

  周稀银(职员)

  质检总局就《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民意。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详见今日本报A05版)

  此次《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版将召回食品的处理重任仅仅交由生产企业,显然是过高地估计了这些企业的自觉,而最终可能放任了问题食品的阴魂不散和重现江湖。最为典型的例证莫过于三聚氰胺了。2010年下半年,在甘肃、青海、吉林等多地再现奶粉中三聚氰胺超标事件,而这居然都是2008年尚未完全销毁的“三鹿问题奶粉”进行的再加工与再销售。

  所以,我们应建立一个问题食品公共回收站,不仅要在政府职能部门有效杀伤力的范围之下实施对问题食品的无害化处理,而且也该是在广大消费者可以参与监督和能够发挥监督作用的条件下予以公开化处理。

  至于这个公共回收站的经费问题,主要来源为问题食品企业。其次也需要政府作出必要的投入,其中包括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的投入。只有让被召回的问题食品与生产企业有效隔离,而又将其处理成本与问题企业直接挂钩,同时达到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的有机结合,问题食品召回后的处理才不至于重蹈三聚氰胺死灰复燃的覆辙。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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