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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产品质量安全将实行召回和追溯制

2011/6/1 13:31:03 来源:大众网

    济南5月31日讯(记者 王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届时,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应召回其产品;同时,对不合格农产品的产地和生产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进行追溯处理。

    农产品不合格 企业召回 政府追溯

    《条例》特别强调,农产品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封存,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有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应当召回其产品。

    同时,对农产品经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合格农产品的产地和生产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进行追溯处理,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类地区将设农产品安全检测点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工矿企业周边、污水灌溉区、城市郊区、重要农产品生产区和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等五类农产品生产区,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

    同时,《条例》还规定,对划定农产品禁生产区造成农产品生产者的损失,由造成污染的责任者依法予以赔偿,责任者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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