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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监管保食品安全

2011/6/25 8:10:37 来源:搜狐网

  文/张冉燃

  中国目下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这种“多事之秋”的态势提示我们,单纯依靠强化行政体系的监管已不足够,迫切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门”监管。

  众所周知,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着特别的矛盾:一则食品工业、种植养殖环节等小、散问题突出,监管难度陡增;二则监管队伍配合不足且力量不均,有的甚至面临较大的人、财、物缺口。

  这些特殊的困难表明,除监管系统体制不畅等原因外,其力量不足的客观现实也在制约着食品安全的实现。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毕竟有限,这就需要发动由消费者、媒体等在内的社会力量广泛介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举个例子,此次揭开台湾塑化剂盖子的,就是一位52岁的普通母亲。该杨姓女士系台湾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的一名检查员,她在给某公司益生菌作例行稽查检测时,意外发现一个异常讯号,于是花两周时间,将异常讯号与各种物质的图谱进行比对,进而得知其为本不该出现在食品中的塑化剂。

  试想,在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销售的过程中,如果多一些人站出来举报揭发,那么食品安全势必更多地暴露在阳光之下,行业环境亦想必有所改善。

  此外就是媒体报道。不可否认,媒体偶尔会出现一些传播不实、不良食品安全信息的情况,但从整体着眼,媒体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还是正面因素居多。

  然而,当前一些政府部门还不太能接受社会力量为监管“帮忙”,甚至将其理解为“添乱”。比如,在面对一些由媒体揭露的食品安全事件时,有的地方不是有则改之、闻过则喜,反而会动用各种手段打压或“和谐”报道;又如,当消费者就食品安全问题维权时,有些地方亦不但不支持,反而会“拖”字当先。

  对保障食品安全而言,此类不当、失当的举措无异于南辕北辙。有鉴于此,有关部门应通过完善的举报奖励制度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同时发自真心地善用媒体监督,以实际行动践行温家宝总理所说“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

  比如,有学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均对经营者故意欺诈消费者的情形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机制,但是知假打假行为却被排除在外,今后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一视同仁地为消费者、职业打假人和知假买假人司法求偿创造条件。

  应该说,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异常琐细且无时不在的日常工作,特别需要一个合理有效的常态机制才能将其掌控。因此,变监管系统的“闭门”监管为全社会的“开门”监管,已经势在必行。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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