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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版“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二审稿“纳谏”

2011/6/28 16:30:00 来源:平安浙江网

    昨天,《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听取意见会在省人民大会堂召开。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这次公开听取意见会不仅吸引了消费者代表,还吸引了从食品生产、流通到餐饮服务提供、食品添加剂生产等各领域的代表。对于食品安全,大家都有话要说。

  能否有第三方监督就地销毁?

  对于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过期变质食品就地销毁”,消费者代表沈天和王林建议:食品经营企业在进行就地销毁的时候,要设立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在场作证。

  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还提到,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以明示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徐敏对此提出了一点疑惑“:临近保质期”的时间标准到底是什么?他们希望能够明确一下。

  学校食品能不能用添加剂?

  最近,食品添加剂问题已经让消费者谈“添”色变。会上,多方代表都提到了这个问题。

  消费者代表何银星是杭州萧山区闻堰镇初级中学的总务主任,他提出:学校食品到底能不能使用添加剂?如果可以,对于幼儿园、小学、初中等各年龄段的孩子,在用量上是否应该有区分?这些问题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并没有体现,他觉得应该添加进去。

  食品生产和餐饮服务领域的代表则觉得有些委屈,他们认为现在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存在认识误区。杭州楼外楼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少燕表示,比如在做火腿等腌制品时用到的亚硝酸钠(记者注:俗称亚硝酸盐,是食品添加剂的一种,起着色、防腐作用),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是完全可以使用的。

  因此,有代表建议,对于草案二次审议稿里的“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非食用物质处理的食品,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要进一步明确什么是“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免得伤及“无辜”。

  处罚力度能否向醉驾靠拢?

  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相关罚则的处罚力度够不够?消费者代表沈天摇了摇头。他觉得根据现状,应该把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直接提高违法成本。

  他还提出,可以参照如今对醉酒驾驶的严厉处罚措施。“这样严厉的措施虽然不能杜绝违法,但至少会让违法者大大减少。”他说。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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