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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举报电话为举报人保密

2011/7/30 13:49:53 来源: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姚丽萍)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法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凌介绍,新法规明确规范了几个最受关注的问题——

  ●接到举报电话后怎么处理?法规第46条设定流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受理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食品安全事故的,应依法处置。受理部门应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证据的,应予以奖励。

  ●食品安全信息将统一公布。

  ●如何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法规第48条明确:对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食品摊如何“定时定点”?法规第33条明确:区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划定临时区域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和市容。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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