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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食堂使用未检疫肉可罚10万

2011/8/1 6:26:27 来源:楚天金报

    昨日,《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二审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拟从法律制度上从多个环节减少和杜绝动物疫情的发生与传播,并确保食品安全。

  据了解,乳用动物事关消费者健康,种用动物事关动物疫病和对后代的垂直传播。因此,二审稿新增规定,跨市、州引进乳用、种用动物,货主应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有关规定隔离观察后方可混群饲养。违者可能面临500元至2000元罚款,直接混群饲养引发动物疫病的,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加大对餐馆、食堂等使用未检验合格动物的处罚力度。规定称,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以及从事肉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相关部门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照。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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