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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食品安全商业保险或为蹊径

2011/9/26 9:29:15 来源:新浪网

  贾林青

  连日来,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生产加工地沟油的专项斗争取得了突出战果,赢得了各界的好评。但同时也有很多人认为,公安机关的打击只是食品安全管理中的最后一个环节,食品安全加强源头治理才是关键。对此我认为,商业保险可能会成为食品安全管理的一条蹊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利于督促相关企业履行其依法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笔者认为,在我国保险市场推出上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凭借该责任保险的权利义务设计,通过作为被保险人的食品企业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而达到提高食品企业履行其所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助于实现食品安全责任应有的社会效果。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内容设计可以达到约束食品企业实现食品安全的客观效果。首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双务合同关系,要求作为被保险人的食品企业要获取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就必须履行其在该保险合同中承担的相应义务,诸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当根据现行保险法第51条的规定,赋予食品企业遵守国家有关食品领域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的技术标准,维护其生产和经营的食品在消费领域的安全。而该项义务的切实履行是食品企业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能否获取保险公司之保险赔偿的对价条件。其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内容应当在现行保险法第65条规定精神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因食品安全问题而在食品消费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消费者享有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约定,消费者是否向保险公司提起此类保险索赔以及索赔次数和赔偿金额的多少是衡量食品企业信用水平的重要标志,成为保险公司增加或者减少保险费的主要因素。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适用可以成为食品企业落实其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企业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基本社会经营单位,其从事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除了实现自身获取赢利目的以外,还应当服务于全社会。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每个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都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因此,现代的公司企业法的立法精神便是强调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即公司企业赢利赚钱与社会责任的承担并重。我国2005年10月修订后的公司法亦在此意义上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第5条)。需要强调的是,由于食品企业的产品直接及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消费的端点,关系到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和各个家庭的生活稳定,推而广之,食品消费既涉及到个体消费者的利益,也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则食品企业在食品的生产和经营中能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便成为其所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适用于食品企业,则有利于落实其依法承担的社会责任,这同样决定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内容设计上。首先,考虑到食品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利益的紧密联系,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当将督促食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纳入其适用目标范围内,并基于此设计保险人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履行保险责任的条件和范围——只对作为被保险人的食品企业因一般过错或者无过错状态下产生的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履行保险责任。其次,作为调动食品企业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设计保险费奖惩条款,具体采取梯级费率。对于在保险期限内履行了食品安全责任而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企业,适用优惠费率,反之,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食品企业则适用惩罚费率。藉此,提升食品企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主动性。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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