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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身份”须公示

2011/9/29 14:24:40 来源:青岛日报

本报讯 今后,消费者购买市场超市中的散装糕点、速冻食品时,食品货源、保质期限等信息将有明确公示。昨日,市工商局发布《青岛市流通环节散装食品规范管理办法》,对散装食品销售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规范标准。

《办法》明确了散装食品为无预包装的食品,包括经营者自行包装和裸装销售的食品,不包括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散装食品销售者必须在货架、货柜、容器、隔离设施等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 “散装食品公示牌”,标明食品的名称、配料表、食品添加剂成份、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等,并与原包装标注的内容相符。如对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必须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裸装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要设置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及隔离设施,并提供专用工具、包装物。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销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

《办法》还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散装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依法查验散装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不得进、销、存无合法来源的散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应当在市场主办单位或食品质量管理员监督下,由经营者或制售者负责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工商部门将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对散装食品质量进行定期抽检,支持和鼓励消费者对散装食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

据了解,近年来散装食品质量成为消费者投诉热点。工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检结果显示,散装食品抽检合格率低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监管已成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办法》的出台和有效执行为食品经营者自律管理和监管执法均提供了明确依据,将大大减少散装食品销售卫生设施缺乏、销售标签不规范、二次污染等安全隐患,保证散装食品质量安全。

(本报记者 王 瑜)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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