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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提示 消费警示应规范发布

2011/10/17 8:35:33 来源:新浪网

 本报记者万静

  针对“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而引发的对消费警示的广泛争议,在10月15日召开的2011年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陕西分论坛上,与会专家提出,应对工商部门消费警示进行制度化规范。

  2009年11月,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在对该市部分市场销售的各类饮料食品进行抽样初检后,发现农夫山泉部分饮料产品砷成分超标。于是工商部门就此发布消费警示,并强调上述结果经过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和海口市卫生防疫站复检证实。消息一出,很快被各大门户网站转载。但是该事件最终调查结果显示,确认检测机构初检结果有误,海口市工商局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当。

  此事件引起了公众对工商部门发布消费警示的关注和争议。

  与会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林沈节认为,行政机关发布消费警示之所以有的引起大家注意甚至产生较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消费警示的发布基础不同:一类是行政机关基于多年同类事件的执法结果、公众投诉等经验性结论作出判断,认为需要发布消费警示,而警示内容并没有指出特定的主体或者物品。另一类则是行政机关基于个案执法结果,认为可能会对公众造成巨大损害的发布的消费警示。此种消费警示也是向公众提示风险,但该警示列明造成危险的具体物或者人,因而涉及到了具体的第三方。如果其执法结果错误,那么消费警示必然错误,从而影响到该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实务中引起较大争论的是此类消费警示。

  鉴于目前各地仍有许多行政机关在发布各类消费警示,包括食品安全消费警示,那么,食品安全消费警示是否等同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与会者并未取得一致的认识。

  对此,林沈节分析,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源于我国消费警示行为颇为混乱所致。除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制定的《消费警示制度实施规范》之外,有关消费警示的规定并不多见,常常是零星地出现在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如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贯彻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消费警示制度属于完善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制度。为此林沈节建议应对消费警示进行必要的立法规范,使其发布制度趋于完善和统一。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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