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食品安全 > 正文

率先为产品召回立法是一种担当

2011/11/16 8:21:28 来源:中证网

  在国家层面对汽车、玩具、食品、药品四类产品,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础上,上海拟立法对所有在上海行政区域内生产的缺陷产品,实施“全覆盖”的召回制度。昨天,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草案)》。

  缺陷产品对消费者安全构成威胁,但因为其不合理的危险常处于潜在状态,很多未造成实际伤害。传统的个人维权、起诉、举报,不足以解决批量缺陷产品的整体风险,所以召回制度应运而生。

  1960年代美国最早规定了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之后召回制度被推广到可能威胁消费者安全的总共15000多种商品上。但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没有规定“召回”制度,仅以部门规章形式对食品、药品、儿童玩具、汽车这四类产品的召回做了专门规定。

  在经历了三鹿奶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危机,以及由于国内法治不健全,外国品牌在召回问题上对国人的歧视政策之后,中国消费者希望有自己的召回制度。

  在产品召回的立法方面,上海一直走在前头——2001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率先对召回制度作了原则规定;2008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已督促企业对近12万件缺陷产品实施“主动召回”。但“全覆盖”的强制召回,仍无法可依。去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首次出现了“召回”两字。这为上海探索切实可行的产品召回制度,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今年1月上海“两会”上,民革上海市委建议健全召回监管制度。目前由于法规滞后,质监部门难以强制企业召回问题产品。在上海质监部门备案的召回产品基本上都是国外品牌,很少有本土企业的自主品牌愿意主动召回。

  这是因为召回不是“硬约束”。大品牌公司相对珍视企业信誉,尚愿召回缺陷产品,小企业更倾向于“浑水摸鱼”。这背后是普通消费者吃亏。比如买到一件设计有缺陷,可能导致孩子窒息的童装,企业不主动召回,消费者要讨说法,就得付出不低的维权成本。

  所以《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草案)》中明确“召回缺陷产品,是全体生产者的责任”,无论是本土企业,还是跨国公司,只要是“上海制造”就要在高起点上竞争。另一方面,《草案》赋予监管部门“责令召回”的权力——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查确认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且生产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足以防止危害发生,就可以责令召回,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率先为产品召回立法,是相关部门为民生福祉提供保障的一种担当。消费者权益由此可以得到更充分的保障,不必个案式维权,去举证购买的商品存在缺陷,相反一旦批量产品有缺陷,就能通过商家的召回渠道,顺利退货换货。

  另一方面,企业也不应将“召回”视为负担;其实,产品召回是企业质量诚信的体现,也是提升质量的契机。“全覆盖”产品召回制度的确立,彰显的是“上海制造”的诚信、责任,体现的是政府的担当,这也是企业对消费者安全应有的担当。“召回”还有助于建立诚信经营、责任产品的良性竞争氛围,让好企业在上海留得住,长得大。有些企业应主动求变,提高品牌质量,走出低价竞争的老路。“上海制造”不是过去完成式,而是现在进行式。“市长质量奖”的正面激励,以及缺陷产品的召回,将从正反两方面提升“上海制造”的竞争力。

  未来的召回制度,应在细节上做文章,形成政府、民间、企业的良性互动,让终端消费者、商家、厂家、消保委、职能部门间形成及时、敏感的反应反馈机制,能迅速发现、回溯、处理缺陷产品,实现老百姓不吃苦头、监督者不“吃排头”、企业避免巨额索赔的共赢。

  目前上海的地方立法,对产地不是上海的商品,召回制度难以有直接约束。但就像10年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率先提出“召回”制度那样,上海率先确立的“全覆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将为各地乃至国家立法提供经验,最终让全国消费者不再为缺陷产品而苦恼。
  ( 沈彬)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

电脑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2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