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食品安全 > 正文

化妆品名称存严重误导不得使用

2011/12/15 8:44:57 来源:新浪网
 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 记者胡建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就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有关事宜作出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化妆品命名规定》发布实施前已批准或备案使用的产品名称或商标名,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

电脑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2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