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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名称存严重误导不得使用
2011/12/15 8:44:57 来源:新浪网
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 记者胡建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就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有关事宜作出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化妆品命名规定》发布实施前已批准或备案使用的产品名称或商标名,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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