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食品安全 > 正文

福州一医药公司卖真药附赠假药 如此促销被处罚

2012/2/29 9:21:06 来源:新浪网

    一家医药公司为了为促销某种药品,打出“买一赠一”的广告:只要消费者购买一盒这种药品,将赠送另一种保健品。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虽然这家公司出售的药品是真货,但赠送的却是假货。最终,这家医药公司受到处罚。

  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在检查中发现:一家医药公司购进一种药品及其赠品500套,进价为38元,售价为45元。该医药公司到被查之日,出售这种药品390盒,赠出相应的保健品390盒。

  经过检验,这家医药公司出售的是合格药品,但作为赠品的却是销售代理人为了促销而生产的假货。

  药监部门认为,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同样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消费法律关系的形成,其前提条件是有价的买卖与服务,其中也包括间接有价的情况。

  所谓间接有价,是指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时虽没有直接与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该商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本案中,医药公司“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就属于这种间接有价的情况。“买一赠一”中的赠与不是无偿的,是附义务的或是有条件的,即购买价值更大的商品。接受的赠与品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商品的价格承担付款义务,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买卖中了。

  在上述案例中,药品销售过程中的赠与是附义务的,该赠品若有瑕疵(比如是假药),赠与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生产者或经销者应当对赠出的假药承担责任,接受处罚。据此,可以认定上述医药公司销售假药,其搭配赠送假药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销售药品方式和销售假药两个方面。该医药公司以赠送的方式出售药品,违反了相关规定。

  》》案例点睛: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中明确规定,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方式。据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处罚这家医药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经营方式。虽然假药是赠品,但该医药公司作为销售单位应当对这种附义务性的、间接有偿性质的赠与承担责任。有关部门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记者 王杨林 通讯员 吴剑峰)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

电脑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2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