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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丹:立法疲软让“毒胶囊”的疯狂不偶然

2012/5/8 12:04:29 来源:新浪网

 洪 丹

  毒胶囊事件的余波至今未消。香港特区政府卫生署6日表示,已指令持牌中成药制造商香港制药厂从市面回收一款名为“《德国永达商标》特效强力消炎丸”的中成药,因其铬含量超过限定标准。而这款药物并不在食药监局公布的问题胶囊名单之列。尽管对“毒胶囊”的专项整治业已开始,然而最直接的专业法《药品管理法》却饱受质疑,因为在其中几乎找不到惩戒的依据、其中确实规定了其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但如果企业未遵守,却又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如何处罚。

  诚如业内人士所言,空心胶囊生产质量完全依赖企业自觉。而毒胶囊事件的发生,恰恰说明了相关企业的良心和相关部门的工作,都没有经得住考验。在毒食品与毒药品疯狂泛滥的年代,依靠企业良心显然是最无用的方法,利润面前、生存压力面前,良心能值几个钱?若论药物行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潜在原因,首当其冲的便是法律手段的欠缺。立法疲软,徒有标准与要求,却无任何处罚规定,企业违法成本极其低下;执法不力,地方监管缺乏激励政策无动力,问责不彻底又无压力。一旦黑幕被曝光,监管部门遇到压力,只能依赖运动式执法、刮风暴执法。截至4月22日,各地警方对相关案件共立案7起,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9名,刑事拘留45人,查封非法生产线80条,查扣用工业明胶生产的胶囊7700余万粒。雷厉风行不假,却绝不应该是监管常态。

  药监系统的改革历程分分合合,时强时弱,国家层面监管体制的变化,至今在有些地方还没有得到落实。我国的药品监管过于依赖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管的行政化手段,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基本沿用了行政处罚法的框架,没有建立起适用于市场化运作下的风险管理制度,特别是在最容易发生问题的药品流通环节,即过程监管方面异常薄弱,甚至可以说存在真空地带。而在执法、处罚方面也同样凸显立法方面的缺陷。由于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刑事侦查相脱节,在执法中屡屡出现不能执法的窘境。《刑法》意义上的假药和《药品管理法》上规定的假药,其内涵和外延都不一样。《刑法》规定,假药是指已造成和足以造成人体伤害的药;但目前的造假,很难直接造成伤害事实,不治病,但也不会把人吃死。此外,药监部门执法是行政执法,不具备侦查手段,无拘留权,只有涉嫌犯罪的行为才会由公安机关处理,这次毒胶囊事件后的雷厉风行,也只是因为兹事实在体大,影响实在恶劣,才会出现大规模的执法风暴。

  如果每每要等把事情闹到这么大,才能来一次“肃清”,显然是让人诚惶诚恐的。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距上一次修订已经超过10年,诸如风险预警、信息披露等重要内容,都没有得到相应的体现,而事后的惩处同样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各职能部门间也缺乏有效的衔接。“毒胶囊”等药害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其中既有企业的责任,也有市场机制不健全、相关制度不完备的问题,最重要则是监管乏力的弊端。不从根本上建立监管体制,尤其是风险预警型的监管机制,我们甚至可以确定“毒胶囊”绝非最后一例让人触目惊心的黑幕。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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