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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学生营养供餐管理办法向公众征询意见

2012/6/5 7:59:38 来源:云南网

  昨日,云南省食药监局发布《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供餐准入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征求意见或建议。即日起至7月2日,如果您有什么好的意见或建议,可与省食药监局联系。

  联系方式有两种:一是可书面传真至0871—8150094,联系人:石清;二是致电0871—8150094或13608885198。

  链连

  《办法》要点

  农村学校以食堂供餐为主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供餐必须坚持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向餐饮服务企业(单位)购买供餐为辅,家庭(个人)托餐为补充。原则上不提倡家庭(个人)托餐。

  对学校食堂硬件建设达不到许可标准的,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和没有学生寄宿的学校,可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方可供餐,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标准,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偏远地区规模小且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或教学点的托餐点,由托餐点个人申报,学校、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同意认可,再向当地教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与学校签订供餐合同(协议)方可供餐。

  厨房远离污染源25米以上

  学校食堂、托餐点厨房要求远离污染源,距离公共厕所、污水池、暴露垃圾堆(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食品加工间应设在室内,设施必须与就餐人数相适应。供餐服务企业(单位)厨房面积: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不少于300平米,500人以上不少于200平米,100人以上不少于60平米;学校食堂厨房总面积: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不少于200平米,500人以上不少于150平米,150人以上不少于80平米;150人以下不少于40平米。

  家庭(个人)托餐点厨房应在室内,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0平米,一次性接待学生就餐人数不得超过30人。

  四季豆和野生菌不能做食材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要进行食品留样。每餐次的食品应按品种分别取不少于100克的样品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的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注明菜名、日期、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以备追索查验。

  禁止使用外购的熟肉制品,禁止使用发芽马铃薯、野生菌、四季豆和中药材为原料加工的食品,禁止烹饪人员直接用炒勺偿味,不得向学生提供荤素凉拌菜。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两小时,若超过两小时存放的,应立即放在冰箱中。禁止向学生提供隔夜剩饭菜。

  服务人员不得戴首饰

  服务人员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出售食品或分餐时应戴口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首饰等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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