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综合报道 > 正文

茅台用“国酒茅台”作商号 涉嫌欺骗消费者和违规

2012/6/29 12:58:38 来源:网友

     近日,某一网络媒体发布了《国酒茅台自营公司(店)信息一览表》。笔者惊讶地发现:茅台在江西、湖南、云南、甘肃等地开设的31家直营店无一例外地都冠以“XX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

     从贵州茅台产品设计、营销活动等方面,我们不难发现,茅台一直以“国酒茅台”自居。茅台不仅在防伪标签、外包装、瓶盖上均印有“国酒茅台”的字样,而且在其专卖店门头、媒体宣传方面,都这样大张旗鼓的宣传。但是,在此不禁要问:茅台如此使用“国酒茅台”,是否合理合情合规?

     从2001年开始,贵州茅台已连续10次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但都被以该商标有夸大宣传性质、作为商标注册具有不良社会影响为由直接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2010年07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新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也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在此,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公平公正、依法办理,驳回“国酒茅台”商标申请,笔者表示鼓掌欢迎。

     但是,茅台无视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法律法规,继续毫无顾忌地宣传和使用这个被国家工商总局驳回的无效商标。对于茅台此举,无论是食品行业还是社会公众都是嗤之以鼻,并在2010年引发一场声势浩大的口诛笔伐。其中,汾酒与茅台“国宴第一用酒”身份之争,被炒得沸沸扬扬。汾酒董事长李秋喜曾公开表示,汾酒才是62年前共和国第一国宴的首款用酒。同年,民间律师刘德文因“国酒茅台”违法的行为欲发起公益诉讼,此事件的影响甚大,引起媒体的广泛报道。各家媒体在经过调查后,均认为茅台使用“国酒”商标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且涉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茅台擅自使用未经获批的“国酒茅台”涉嫌违反《商标法》、《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而此次茅台将“国酒茅台”作为企业商号,也有悖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明确指出“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然而茅台明知此做法违法违规,但其仍如此坚持。个中缘由或许一方面是关部门对茅台的违规行为听之任之,未及时制止和处罚;更为重要的是“国酒”有利于茅台品牌背书。茅台期望通过反复的误导性和欺骗性宣传,抢占“国酒”地位,逐步误导消费习惯认为茅台就是“国酒”。名之为“国酒”,自然身份就不同寻常,“政治酒”、“外交酒”和“友谊酒”,也就更有了分量,上了档次。由此,企业的销售量就有了,涨涨价什么的,打造奢侈品什么的,理所当然就有了更多的道理。

     众所周知,多年来茅台由于高价,已与大众消费严重脱节,因其与贪腐的无限接近,已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腐败酒”的代名词。有媒体报道称,茅台消费者60%以上是政府机关、军队、团体、法人等团购;而自国家“三公消费”限制购买茅台等高档白酒以来,部分市场茅台的价格从先前最高的2400元暴跌至1400元,跌幅高达40%。

     此时,茅台再次抓住“国酒”这根救命稻草不放,将其注册成为直营店商号,其目的显而易见。但是,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上来讲,茅台的做法必然不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甚至有网友这样说,抛开“国酒茅台”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说,一款远离人民的“腐败酒”根本不配称“国酒”;倘若被媒体称之为“腐败酒”的茅台成了国酒,那国家提倡的“反腐倡廉”岂不成了天大的笑话。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

电脑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2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