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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入地方考核 5年完善食品安全监管

2012/7/5 8:07:33 来源:长江商报

    7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5年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该决定首次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联系到此前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表态——“食品安全是企业生产出来的,不是政府监管出来的”,国务院首次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可以说是从制度层面,重申了政府监管之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具有认知上的纠偏意义。

  公众对于政策执行力的担忧在于,一方面,近年来重大民生事项纳入政府或官员绩效考核,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惯例,而效果并不乐观。另一方面,去年5月开始,北京、上海等地已经推行了食品安全整治区(县)长负责制,效果也不甚明显。如何打消这种忧虑,确保制度善意的兑现,政策在执行上仍需着眼于细节的完善。

  食品安全入政府绩效考核,实质上是一种问责制度设计。而问责有效的基础是权责对象划分清晰。此次食品安全是纳入地方政府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只是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部分,并未明确官员的具体职务权责。在目前考核项目繁多的情况下,食品安全等关乎民生的考核占比的界定,将直接影响到此项问责的力度。粗线条的规则将妨碍执行上的精确,致考核的导向出现偏差,削弱政策的权威性。以此而言,食品安全纳入绩效考核的大方向下,还必须有细化的责任项目和落实机制,政策效力才能不折不扣的起到作用。

  目前的绩效考核机制,考核权利与指标严格从属于自上而下的行政序列,使得考核带有封闭性的特点,问责力度容易在权力内部发生分解。鉴于此,为保证考核的公正,有必要引入包括人大代表、公众、舆论在内的第三方力量,参与到考核的过程中来,增加民意的分量,打破考核的“唯上”倾向。从以往的食品安全事件来看,地方政府囿于自身形象,往往对于问题进行习惯性“隐瞒”,实行绩效考核以后,这种趋势会不会反弹?所以,强化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权利,倒逼问题的公开化,也是夯实考核效力的必要举措。

  此外,《决定》还强调了对各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予以严打,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对接。引入司法力量对于规范市场乱象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失职或渎职行为,也有待强化司法力量的介入。毕竟,绩效考核多属于行政责权设计,在问责上容易“内部协调”。激活司法力量,做好行政处分与司法裁决的衔接,既可保障问责的公平,又能确保法律对于监管不作为的威慑。

  现有的食品安全困境之下,国家首次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是对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所负有责任的制度性明确。承认政府监管的重要地位,也是当前解决食品安全危机的一个重要出发点。立足于这个价值向度,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其实可看作政府责任和决心的宣示。要确保5年时间内,“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的制度初衷的实现,仍需在执行中调和各方利益矛盾,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调试,真正编织好“食为天”的监管大网。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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