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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判处生产销售地沟油案 9名被告依法量刑

2012/11/3 13:05:05 来源: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电2日,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对社会各界关注的被告人魏善民等生产销售“地沟油”一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并公开宣判,魏善民、郑双廷、陈步高、刘计林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20万元。本案其他5名被告人也被判刑。

  加工劣质动物油

  南和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善民、郑双廷、陈聚银(在逃)、陈步高、刘计林五人合伙投资,于2011年4月与邢台宏瑞达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开始生产食用油。2011年4月至6月期间,由陈步高和郑双廷、魏善民联系,非法从河北博野县、大名县、任县、邯郸市、藁城市以及山东省冠县、枣庄市、武城县、莘县购进鸡汤油或饲料用动物毛油后,对这些劣质动物油脂进行加工,生产“鸡色拉油”约240吨。在2011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魏善民、郑双廷、陈步高、刘计林、武红林、武超飞、白建立共销售“鸡色拉油”238.6吨,销售总金额205万多元。

  事发避罪做假账

  被告人白建立在南和县公安局对魏善民采取强制措施后,通过被告人房鲁朋找到被告人李秀娟,让李秀娟经营的山东祥源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为其出具假证明并在该公司的账目上做了假账,借此逃避法律制裁,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房鲁朋和李秀娟好处费2万元。

  9名被告依法量刑

  南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善民、郑双廷、陈步高、刘计林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武红林、武超飞、白建立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白建立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房鲁朋、李秀娟构成伪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魏善民、郑双廷、陈步高、刘计林的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被告人魏善民、郑双廷、陈步高、刘计林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南和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魏善民、郑双廷、陈步高、刘计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武红林、武超飞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妨害作证罪对被告人白建立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伪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房鲁朋、李秀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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