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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崇仁毒胶囊案一审5人获刑

2012/11/8 8:39:59 来源:法制网

    11月7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公安部督办江西崇仁“毒胶囊”案在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崇仁恒泰胶囊厂管理人员潘宽灿有期徒刑二年、厂事务执行人乐宝娥(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厂技术人员潘生灿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人民币10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

   此外,法院还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同时判处被告人叶林龙有期徒刑八个月;陈运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地下工厂制造“毒胶囊”

   坐落在崇仁县工业园C区的崇仁县恒泰药用胶囊厂于2006年8月22日由潘某和李某出资设立,后潘某因欠乐宝娥借款未还,就将厂转让给乐宝娥。重组后的恒泰胶囊厂由乐宝娥负责投资,潘宽灿(浙江省新昌县人)负责技术和生产销售。

   为降低生产成本,潘宽灿又指使潘生灿在新昌县儒岙镇潘某处以28000元/吨的价格,先后两次购买工业明胶共计3000公斤。此外,还以25000元/吨的价格在一路边购买他人全自动流水线生产胶囊后的不合格胶囊(废品胶囊)1370公斤。

   尔后,潘宽灿等人将工业明胶、废旧胶囊及恒泰胶囊厂遗留的胶囊掺入原料,与食用明胶按一定比例配料熔胶、调色,组织生产空心胶囊。经查,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3月底,恒泰胶囊厂共生产0号、2号药用空心胶囊合计4775.41公斤。

   案发后销毁证据

   “毒胶囊”生产出来了,但因没有药品销售批准文号而不能销售,潘宽灿便以别人厂家的名义销售。据潘宽灿供述,他让潘生灿联系在新昌县华星胶囊厂租了一条生产线生产空心胶囊的王小玲(潘生灿的妻子,另案处理),让王小玲帮忙搞一张批准文号和化验单,并让潘生灿带了一套新昌县华星胶囊厂的胶囊包装箱。2012年4月1日,潘宽灿用订制好的印有新昌县华星胶囊厂厂址、厂名、药品生产证号等字样的纸箱包装“毒胶囊”,然后以新昌县华星胶囊厂的名义,按45元/万粒的价格,通过物流公司向辽宁丹东市通远制药厂销售2号空心胶囊168箱,合计3360万粒,重2180公斤,总价值人民币151200元。

   4月16日,崇仁县药监局对恒泰胶囊厂执法检查时发现了问题,立即对恒泰胶囊厂进行查封,同时扣押其库存空心胶囊2595.14公斤(含半成品等)。

   次日,崇仁县公安局决定对潘宽灿等人立案侦查。

   事发后,为销毁证据,潘宽灿还命令工人叶林龙和陈运生人焚烧剩余的包装箱,将8袋工业明胶送人喂猪。

   5月8日,经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恒泰胶囊厂售出的空心胶囊铬含量为百万分之七十四。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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