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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早产”为何屡禁不止

2013/1/10 10:09:21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据《新京报》日前报道,有市民爆料,位于怀柔区的北京禧宝露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代加工的饮料存在“早产”现象。2012年12月21日,新京报两名记者以包装工身份进入禧宝露公司,当天,该厂灌装线上生产的三元核桃花生乳,生产日期显示为2013年1月1日、2日,“早产”最多达13天。

  在遏制“早产”食品方面,我国早已有相关的法规约束。2005年10月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是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规定,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事实上,在食品行业,有过“早产”行为的绝不止“三元”一家企业,“蒙×”、“光明”、“和其正”等产品都曾因“早产”事件被媒体曝光。当“早产”成为一种行业内“潜规则”时,依靠媒体监督的力量毕竟十分有限,即便被曝光之后,企业依然我行我素。

  既然有法规可循,“早产”食品为何还频频出现?倘若监管部门充分行使职责,“早产”食品便不会大行其道,食品“早产”的背后恰恰是监管的缺失。当生产日期成为企业可随意标注的常态时,监管部门无论如何逃脱不了责任。以“三元核桃花生乳”为例,每天包装10万罐,产量非常大,而这只是媒体曝光的冰山一角,更多的“早产”食品可能正在严重威胁着公众的健康。

  但作为食品安全的“裁判员”,监管部门的反应总是滞后,处罚模糊不清。面对形形色色的“早产”食品,除了加大监管力度,使每个食品生产环节都得到有效监管外,需要强化追责机制,惩戒监管不力者。

  在产品竞争白热化的当前,“唯利是图”作为某些商家的本性一旦暴露出来,仅有舆论谴责是远远不够的。有必要修改、完善现行的法规,加大惩处、执行力度,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罚至倾家荡产。多措并举,构筑起坚固的食品安全“防火墙”。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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