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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垄断豆腐市场 暴力驱赶同业商贩

2013/2/26 11:02:43 来源:南方日报

  通过送好处费买通物业管理处负责人和村委主任等,葛某军等人长期垄断石排镇两个市场的豆制品销售生意,市场内豆制品商户只能通过缴纳高额“加盟费”后继续经营。

  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对葛某军等欺行霸市团伙及背后“保护伞”人员作出一审判决。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3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获得两市场“独家经营权”

  44万元收买要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葛某军、范某生、葛某丰、葛某华伙同汪某木(另案处理)密谋在石排镇某丰市场、某兴市场内以独家经营的方式经营豆制品生意,后与被告人赖某吾、丁某付(另案处理)等人商议,约定支付赖某吾、丁某付等人50万元,由赖某吾等人帮忙取得某丰市场、某兴市场销售豆制品的独家经营权,赖某吾等人同意。

  此后,葛某军、葛某华、葛某丰、范某生4人陆续支付赖某吾34万元。

  在赖某吾、王某明(另案处理)的牵线下,葛某军等人与时任东莞市某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的被告人胡某平进行商议,要求取得某丰市场豆制品销售的独家经营权,并要求某丰市场将原在市场内销售豆制品的商户清走,赖某吾则许诺事成之后给予胡某平好处费,胡某平表示同意。

  2009年8月21日,葛某军等人与上述物业管理签订租赁协议,取得某丰市场豆制品销售的独家经营权。签订协议后,赖某吾给予胡某平现金3万元。

  此后,在赖某吾等人的牵线下,葛某军等人与时任石排镇某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曾某福进行商议,要求取得某兴市场豆制品销售的独家经营权,并要求某兴市场将原在市场内销售豆制品的商户清走,赖某吾则许诺事成之后给予曾某福好处费,曾某福同意。

  2009年9月8日,葛某军等人与上述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取得某兴市场豆制品销售独家经营权。签订合同后,赖某吾先后两次给予曾某福现金共计10万元。

  团伙和“保护伞”齐获刑

  敛百余万“加盟费”

  成功取得上述两个市场的独家经营权后,葛某军等人在石排镇成立健康豆制品加工厂(以下简称“健康厂”),要求在某丰市场、某兴市场销售豆制品的商户缴纳加盟费加盟健康厂后才能继续在上述两个市场内销售豆制品,同时要求胡某平、曾某福等人将没有加盟健康厂的商户清走。

  胡某平即伙同被告人陈某东、常某奎在某丰市场,曾某福指示市场管理员在某兴市场,采取语言恐吓、拦截、倒砸豆制品等方式将没有加盟健康厂的被害人田某好等19人驱赶出市场。

  在此过程中,葛某军、范某生、葛某丰、葛某华等人积极参与或组织社会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驱赶豆腐商贩。因经常受到骚扰无法经营豆制品生意,田某好被迫支付31万元加盟费给葛某军等人,而沈某武等17个被害人则被迫终止在市场内销售豆制品。

  另据调查,为在某丰市场、某兴市场内销售豆制品,田某梅、徐某也分别向葛某军等人支付了20万元、10万元加盟费。在田某好等人加盟健康厂后,葛某军等人要求田某好等加盟商租赁健康厂的生产作坊并交纳租金、水电费等,并必须以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价钱向健康厂购买黄豆、石膏等原材料。至案发时止,田某好被迫交付给葛某军等人各项款项约888400元。

  2012年7月,葛某军等相继被抓获或者自动投案。

  法院最终一审判决葛某军、范某生、葛某丰、葛某华4人犯强迫交易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均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某福、胡某平犯强迫交易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8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6000元;赖某吾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陈某东、常某奎犯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6个月,分别并处罚金3000、2000元。(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刘裕)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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