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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及米制品含重金属镉超标这是一个不能说透的秘密?

2013/5/20 10:04:00 来源:中国网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月16日公布餐饮环节一季度食品抽检数据,在抽检的18批次米及米制品产品中,有8批次产品镉超标。但是并未公布所检不合格产品的品牌、生产单位及销售单位名单。有媒体采访报道称:“市食药监局表示,不便透露被检出镉超标大米的品牌。”关系食品安全的信息本该让全社会知悉并加以利用,但如今是有关政府部门“不能说的秘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缘何“躲猫猫”?新华社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信息公开就像“挤牙膏”

  未公布不合格产品“身世”

  广州外语外贸大学学生陈晓岸17日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镉含量超标米及米制品的品牌、生产公司(或餐饮单位),以及各品牌镉含量超标的具体数据等情况。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7日晚公布了4家被检米及米制品镉超标的使用单位及其镉含量,广州市太洋海鲜酒家有限公司、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食堂、广州市海珠区燕南飞美食店、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第一食堂4家单位榜上有名,其中太洋海鲜酒家的米中镉含量最高达0.4毫克/千克,是国家标准限值的两倍。但是仍旧没有公布不合格米及米制品的品牌及生产厂家。

  在又经历了一天的舆论拷问之后,18日晚,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不合格米及米制品的生产厂家及品牌情况。但是对于产品流向及查获数量则仍未公开。

  故意隐瞒关键信息

  专家指涉嫌三违法规

  广州市民宋晓丹说。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抽检公告,但是其中消费者真正需要的信息却被隐瞒,有关专家指出,这种行为涉嫌违法。

  首先,信息选择性公布有违法律宗旨。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峰剑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食药监局公布的信息让消费者无法准确、及时获知相关不合格产品的信息,从而使消费者丧失了知悉并及时主动避免食用相关不合格产品的机会,食药监局的行为明显违背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前述法律规定。”

  其次,不合格食品危害无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而在广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抽查结果中,对于不合格项目可能造成的危害并没有一个字的解释。

  第三,故意隐瞒食品安全信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六部委制定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依照本办法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会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和会商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这是政府部门懒政、惰政的表现,违反了政府的信息披露义务。”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说,食药监局抽检的餐饮场所,都是人员聚集较多的公众场所,不合格食品随时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而检测出来有不合格产品之后还加以隐瞒,则更易导致公共安全事件。

  质疑>>>

  谁在充当不合格产品的“保护伞”?

  这种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躲猫猫”的情况已经不是第一次。今年2月底有媒体报道湖南部分镉超标大米流入广东,广东省卫生厅在通报镉超标大米流向时称“部分退货的问题大米由湖南经销商销往广东省个别地区用于饲料用粮”。什么是“个别地区”?至今仍旧未公布相关信息。

  部分消费者质疑说,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故意隐瞒重要食品安全信息不得不让人怀疑其动机,是维护善良老百姓的健康重要,还是维护生产不合格食品的企业重要?是什么原因促使食药监部门充当不合格产品的品牌和生产厂家的“保护伞”?

  广东一位长期在食品执法部门工作的执法人员说,对于含有镉这类不合格“慢性中毒”的食品,一般情况下不会突然引发大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迫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压力,于是对食品企业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自身既不易受到法律制裁,也能保住“乌纱帽”。

  “决不能把不良企业的利益和地方GDP置于公众食品安全利益之上,消费者有用脚投票的权利。”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说,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该尽快公布调查过程及调查结论的详细情况,让公众知道不合格产品的具体品牌、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尽快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流向,同时有关部门要对故意隐瞒信息的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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