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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地沟油案二审开庭:地沟油是否“有毒有害”成本案焦点

2013/6/1 9:27:20 来源: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 温如军)今天上午,全国首例特大全环节生产销售“地沟油”案二审在浙江省宁海县法院开庭,此案共涉及19名被告人,今天进入二审的有7人。庭审中7人均称无罪,辩护律师也做了无罪辩护。

  4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对主犯柳立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鲁军等其他6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对卜庆锋和袁一、陈保刚3名主犯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其他被告人分别执行11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

  今天开庭后,法官宣读了一审判决书,公诉人告诉被告人,可以做罪轻或无罪辩解,但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扩大缩小或隐瞒事实。除主犯柳立国被留在法庭上以外,其他6名被告被押下候审。

  之后,7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对其做无罪辩护,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在一审当中对于检方分别指控这7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项罪名的指控于法无据,也就是说当时的法律环境并没有对地沟油做出一个非常明晰的界定,地沟油到底属不属于有毒有害的东西,成为本案最大的焦点。

  据了解,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当中,对地沟油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利用地沟油来加工食用油可以适用刑法当中关于生产销售食品当中掺杂有毒有害物质来进行定罪。

  今天的庭审现场,尤其是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方面,新的司法解释是否会为检方提供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辩护律师对新的司法解释如何应对成为焦点。

  主犯柳立国称,一审判决中关于犯罪数额完全不正确,出入很大。另外,适用法律是事后法,对于所有被告人取证方面存在非法取证问题。

  “公诉机关起诉中,是两个罪名,但我公司只有一种行为,就是销售的是国家标准允许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我公司虽然没有化验,但这些都能符合国家标准。”柳立国在今天的庭审中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无论他们上诉的有没有道理,都有一个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也就是说他们的上诉不会换来比一审更重的刑罚。

  地沟油案值近亿元

  案情回放

  自2003年始,柳立国开始从事餐厨废弃油回收再加工业务。

  自2007年12月起,柳立国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劣质成品油冒充豆油等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工厂或公司用餐厨废弃油加工提炼而成的劣质成品油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润。至案发,销售额共达9991万余元,其中销售给食用油经营户并最终流入食用市场的金额为926万余元,销售给油脂经营户并最终流入非食用市场的金额为9065万余元。文/记者

温如军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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