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食品安全 > 正文

未标注过敏原出口食品将被召回

2013/6/6 9:57:56 来源:汕头日报

   (记者魏盼生 通讯员张敏洁、林婷婷)近日,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醒出口食品企业需关注进口国对于过敏原的标识规定,根据各国的要求标注过敏原,避免因标识疏忽而导致产品被召回或销毁等后果。

  据了解,由于食品过敏原问题属于食品安全性的范畴,微量的食品过敏原物质即可引起严重的过敏反应,有时可能产生过敏性休克,甚至危及生命。因此,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在《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中要求对“含有麸质的谷类、甲壳动物及其制品、花生、大豆及其制品、鸡蛋及其制品、奶及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坚果及其制品”八类过敏原进行标识,还特别将常用于食品防腐剂或保鲜剂的浓度为10mg/kg以上的亚硫酸盐列为过敏原。美国《食品过敏原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和欧盟2003/89/EC指令对食品过敏原均有严格的规定,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也先后出台了相关法令,要求食品标签必须明确标明过敏原物质。这些国家对违反规定的产品都会采取禁止销售和召回等一系列处罚措施。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

电脑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2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