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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拟设“黑名单”制度

2013/12/16 8:38:58 来源:华商晨报

全国食品、药品拟设置“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内的产品和企业将增加抽检次数,并向社会公示。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定全国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等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食药监部门拟按照“谁处罚谁公布”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拟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公布的期限一般为二年。

省级食药监部门公布的“黑名单”将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总局将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转载。市民可以登录国家和本省食药监部门网站进行查询。

■沈阳早在2007年率先建立“黑名单”

2007年春节前,沈阳市就已经开始尝试对食品安全监理“黑名单”,当时主要对“市内食品市场及区域的食品安全进行专项检查,将粮、肉、酒类、蔬菜、糕点、水产品等节日食品和儿童食品、营养品、保健品列为重点。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对食品经营企业实行警戒管理,凡是在市场上经营食品的业户,若所经营食品出现一次不合格将立即记入‘黑名单’,给予‘黄牌’警告;若黑名单上出现两次经营不合格记录,将被清除出市场”。

同时对沈阳市药品经营企业将被分为A、B、C三个等级。对于高等级企业有关部门将给予奖励措施和政策倾斜,对低等级企业要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纳入重点监管。2007年10月先期对南六地区药品批发企业进行试点评价。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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