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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职责

2013/12/24 8:45:23 来源:法制日报

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今天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药品管理法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2004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并实施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将部分药品委托生产审批授权给省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这些年的实践表明,省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履行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有能力履行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职责。下放该项审批,符合权责统一的原则,更有利于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据此,草案将该项审批的实施主体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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