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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通过修订食品卫生管理法重振食品安全信心

2014/1/15 17:10:50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台湾地区2013年6月19日公布修正的食品卫生管理法已全面加重罚则,但仍有违法业者为牟取私利,出现胖达人香精、大统及富味乡油品混油事件,故再次修法提高罚款及刑责,并纳入"业者自主管理─认证单位检验─政府抽验管理"的食品三级品管概念,同时新增设立食品安全保护基金,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民众健康。

在"行政院"、"卫生福利部"及"食品药物管理署"的积极推动下,目前食品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已通过"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的审查。新修正的食品卫生管理法将使不良厂商「不敢」、「不会」也「不能」再从事黑心食品制造。「不敢」因新法提高罚款及刑度且可依不当获利加重处罚;「不会」因新法有三级品管机制的设计,使不良产品不会在市场销售;「不能」因有检举保障及高额奖金使不良厂商制造时,内部员工(有良心者)会适时举报。

修正重点如下:

一、明定特定食品业者使用或贩卖的产品原材料、半成品与成品应自行检验或送其它实验室检验。

二、搀伪或假冒、添加未经许可的添加物的罚款,由6-1500万元,提高为6-5000万元;刑度由3年以下,提高为5年以下。

三、产品标示、广告、宣传涉及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等规定的罚款,由4-20万元,提高为4-400万元。

四、明定因故意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除应发还被害人外,属犯人者,应予没收,如无法没收,应追征其价额,必要时可酌量扣押其财产。

五、提高法人的罚金为行为人的十倍以下,以加重其责任。

六、明定主管机关可设立食品安全保护基金,以不法业者的罚款、罚金或不当获利,作为补助消费诉讼或健康风险评估相关费用的基金来源。

七、针对复方食品添加物的管理,依现行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八条,已规划公告2014年10月1日前强制食品添加物的制造、输入、贩卖业者完成强制登录,另再依此次修法,依类别与风险,逐步要求各项食品添加物办理查验登记。

八、明定要求业者依现行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九条,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供应来源及流向的追溯或追踪系统,并新增产品应标示含基因改造原料的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知情及选择的权利。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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