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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宣称含果蔬汁的市售包装饮料标示规定,2014年7月1日起生效

2014/3/8 9:40:39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为及早提供消费者完善食品标示信息,2014年3月3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643号公告,修正"宣称含果蔬汁的市售包装饮料标示规定",并自2014年7月1日生效。

   该规定规范宣称含果蔬汁的市售包装饮料,应依果蔬汁总含量标示原汁含有率及相关醒语。该规定的生效日期由原公告的2015年7月1日调整至2014年7月1日(以制造日期为准)。该规定适用外包装标示叙及果蔬名称或标明果蔬图示(样),且直接供饮用的包装饮料。

   如于施行日起查获产品未依规定完整标示,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处新台币3万至300万元罚锾;如标示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等情形,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锾。违规产品应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继续贩卖,届期未遵行者,没入销毁。

   宣称含果蔬汁的市售包装饮料标示规定

   一、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及第二项规定订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产品外包装标示果蔬名称(含品名)或标明果蔬图示(样),且直接供饮用的包装饮料。

   三、果蔬汁总含量达百分之十以上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应于外包装正面处显着标示原汁含有率。

   (二)   由二种以上果蔬汁混合而成,且品名标示为果蔬汁者,尚须符合下列规定:

   1、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称,其名称应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标示。

   2、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称,应于品名或外包装正面处显着标示「综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或等同意义字样。

   四、果蔬汁总含量未达百分之十者,除内容物名称外,不得标示果蔬汁或等同意义字样,并应于外包装正面处显着标示「果(蔬)汁含量未达百分之十」或等同意义字样,或直接标示其原汁含有率。

   五、未含果蔬汁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应于产品外包装正面显着处标示「无果(蔬)汁」或等同意义字样。

   (二)   产品品名含果蔬名称者,并应于品名中标示「口味」、「风味」或等同意义字样。

   六、应于外包装正面显着处标示的原汁含有率、「综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果(蔬)汁含量未达百分之十」、「无果(蔬)汁」或等同意义字样,其字体颜色应与底色明显不同,长宽应符合下表规定。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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