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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夏露天餐饮擅发广告最高罚50万

2014/4/28 9:16:20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获悉,5月1日起,《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根据该办法,消夏露天餐饮经营者擅自组织宣传最高可罚50万,违规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严禁露天烧烤室外制售食品 严查露天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要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应采取室内制作、室外食用的原则,不得露天烧烤,不得室外加工、制作、销售其他食品。

办法规定,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入场经营者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应在入场经营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粗加工及切配原料;建立原材料、添加剂和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并记录采购货物;禁止在消夏露天餐饮场所制售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同时,成立由市政市容、环保、城管等部门组成的本辖区联合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工作例会、情况通报、督察督办、联合执法等机制;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签订责任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建立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违规退出机制。

擅自组织宣传最高可罚50万 违反环评要求最高可罚10万

办法指出,违反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利用或组织张贴、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进行宣传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收集容器等设施,或未保持油水分离器、收集容器等设施正常运转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用产生废弃油脂的设备,可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保持油水分离器、收集容器等设备正常运转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规制售处货值额10倍罚款 违规排污处排污费5倍罚款

办法规定,违规制售食品的,由食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此外,违规排放污水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不正常使用污物处理设施扰民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违规处理餐厨垃圾可罚5万元 露天烧烤禁区烧烤可罚2万元

办法明确,违规处理餐厨垃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或制售、使用地沟油的,由质监、工商等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在城区和远郊区、县城镇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露天焚烧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并处没收非法所得。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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