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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50米内摆小吃摊要遭取缔 学校食堂不得承包给私人

2014/5/29 11:42:57 来源:重庆时报

校园和幼儿园门口周边不能随便乱摆烧烤小吃摊了,学校里的餐馆、小卖部如果没有经营手续的,也要遭取缔。昨天,市食药监局、市教委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严管校园食品安全。

7月20号前完成清理

通知要求,近期,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联合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拉网式清查方式立即开展学校食品经营网点(包括食堂、餐馆、超市、小卖部等)的许可清理,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许可标准,认真检查经营网点的食品安全基础设施和条件,凡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食品流通许可条件不能持续保持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吊销相关许可。

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要求的学校食堂,一律不得供餐、一律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内餐馆、超市、小卖部等其他无证经营网点,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依法处罚。校园内许可清理工作务必在2014年7月20日前完成。

校门50米内小吃游摊要取缔

食堂、餐饮环节日常巡查中,要以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原辅材料质量、采购管理、贮存管理、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管理和食品留样等为主要巡查内容。查过程和巡查内容要规范记录,并由学校食品安全负责人签字认可。

在校园和幼儿园门口50米内不得设置餐饮摊贩经营场所,对流动食品摊贩,要配合市政部门坚决取缔。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抽检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在自选抽检品种中重点安排学校食品抽检,要根据学校食品消费的特点和风险隐患,科学安排抽检品种、检验项目,要结合日常巡查、专项整治、举报投诉等工作合理制定抽检方案,避免集中时间、集中一个学校抽检。

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给私人

校园内食品经营网点的设置,必须经过校方同意。对以任何形式开办的学校食堂(招牌为学校食堂)以及以学校名义开办的其他食品经营网点,校长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类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给私人,利用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生供应盒饭的,需要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对高校招商引进的,不以学校食堂名义经营的社会餐饮单位及其他食品经营网点,学校负有食品安全的管理职责。对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启动对学校负责人的问责机制;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出现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学校,取消当年相应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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