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食品安全 > 正文

6旬男子用猪肉制售假牛肉 庭审中辩称没多挣1分钱

2014/8/5 9:34:28 来源:华商网

   买回来生猪肉,经添加腌制剂、淀粉、红曲红色素等物质腌制后,在牛肉汤中煮熟,摇身一变则成为了餐桌上的“熟牛肉”。2013年9月,公安雁塔分局破获西安市最大的制售“假牛肉”案,共抓获45名犯罪嫌疑人,缴获成品、半成品“假牛肉”17500余公斤。2014年8月4日下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针对此案中的李某、李某某、宋某3人在西安市长安区高家堡村制造假牛肉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其中李某已年过六旬。

  公诉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

  小编从公诉人处、即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12年10月,李某在雁塔区高家堡村开办了一个加工熟肉的作坊,儿子李某某负责销售、员工宋某负责加工。

  2013年9月,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明德门派出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在高家堡村有人用猪肉假冒牛肉进行销售。

  2013年9月10日,公安雁塔分局民警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李某、李某某、宋某抓获,现场查获熟猪肉135公斤。

  2013年10月17日三人被依法逮捕。

  据公诉人称,宋某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介绍,该作坊在一家冷库购得生猪肉后,他们将肉解冻放入锅内和牛肉一起煮,同时向锅内加入盐、淀粉,以及一种白色的添加剂。煮熟后,还是可以分清猪肉和牛肉,只是猪肉表面会有一层白色的物体,之后,他们将肉放凉,再将表面的白色物体洗掉,猪肉就会发红,看起来和牛肉很像。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宋某“以假充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中李某、李某某的销售金额为258400元,宋某的销售金额为86132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公诉人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方做无罪辩护

  “我们平时也吃自己做的肉,我们在制作过程中添加的东西也都是安全的。”被告人李某在庭审环节称。庭审最后,辩护人对于公诉人提出的涉案价值为258400元的表示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涉案价值为2万余元,应对其行政处罚,且被告人所生产的熟肉经检验合格,遂对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据被告人李某称,每斤猪肉生产成熟肉后会有3两的损耗。因此辩护人认为,李某以10元每斤的价格购买合格猪肉并进行加工,最终以17元的价格卖出并非牟取暴利,更何况根据西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李某制作的肉制品进行检测后形成的检测报告,李某等人制作的肉制品是合格产品,因此不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辩护人在为被告人李某做无罪辩护过程中表示,针对公诉人向李某、李某某提出的涉案25万余元的说法,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价值总量的断定有推断的意思,因此,不能作为证据。

  针对辩护人提出此观点,公诉人员称,按照李某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介绍,每月生产两批类似熟牛肉的肉制品,因此自2012年10月份至2013年9月期间,至少生产了35批次类似熟牛肉的肉制品,而每次生产的总量至少在400斤,每斤的价格在17元,因此李某以及李某某的涉案价值为258400元。

  而辩护人则认为,公诉人对涉案价值的估算存在问题。除此之外,辩护人还就涉案物品销毁等环节提出质疑。

  公诉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人的犯罪对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以后一定要学习法律,以法律为准绳。”坐在被告席上的李某一度情绪失控,而在庭外的家属也抹着眼泪。“我们做这个事儿真的没有多挣一分钱。”61岁的李某老泪纵横。

  而就在大家同情李某的同时,公诉人“站”出来,说道:“我们要认清李某等人的犯罪对象,他不是向某一个特定团体犯罪,我们中间的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他的犯罪对象,更何况近两年来国家对于食品安全尤为重视。”

  庭审从4日15时50分持续到19时,最终审判长宣布本案将进行择日宣判。

  庭审过程中,华商网发布民房内猪肉经腌制摇身变"牛肉" 西安打掉17.5吨窝点,针对李某声称自己制作的肉制品可以使用,而且辩护人也提出被告人并非牟取暴利。引来众多华商网友回复,@看不清二维码 称,你们这些人以次充好,挂羊头卖狗肉,难道是在为大家做好事吗?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

电脑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2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