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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状告生产商 要求显著标注“转基因”

2014/9/11 8:59:03 来源:晶报

在商场里,非转基因原料制作的商品,商家往往在外包装上显著位置标注“非转基因”;而转基因原料制作的商品,却仅在外包装隐秘位置用微小字体进行标注。消费者赵女士认为,商家这一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在商品包装上显著标注“本品为转基因产品,安全性尚存争议,请谨慎选择”字样。目前,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已经受理这起特殊的消费者纠纷。

今年8月21日,消费者赵女士在罗湖区凤凰路的沃尔玛超市购买了一瓶某品牌食用油,回家后在瓶身的配料构成中,发现生产商以很小的字体注明此产品“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

赵女士认为,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现在科学界和民间还存在广泛争议,国家明令规定转基因商品必须做清楚标识,但该款食用油的生产商在消费者极易忽略的瓶身处标明“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而同一厂家生产的 “非转基因”食品,却都在显要位置作了明显的标注,作为商品的一大卖点。

赵女士发现,这种本末倒置的行为并非仅食用油的生产厂家如此,其他类似食品厂家也这样操作。她认为,生产商、经销商做出如此看似本末倒置的行为,说明了他们也深知转基因商品存在安全性争议,但又担心消费者看到的矛盾心理,这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

赵女士认为,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尚不清楚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被加工成食品销售,已经影响到消费者的正常生活。为此,她向罗湖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生产商在其生产的食用油瓶身正面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为转基因产品,安全性尚存争议,请谨慎选择”的字样。

为赵女士的案件提供公益法律援助的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兴彬律师解释说,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对商品的知情权、选择权。张兴彬认为,就转基因食品而言,如果仅仅要求商家在商品不显眼或者显眼位置标注“转基因”字样,还不足以令广大普通消费者知情,因为很多人都不明白转基因与非转基因的本质区别。如果转基因商品能效仿香烟制品“吸烟有害健康”那样标示,把转基因食品都标注“本品为转基因产品,安全性尚存争议,请谨慎选择”,这才是商业诚信的体现。

如果转基因商品能效仿香烟制品‘吸烟有害健康’那样标示,把转基因食品都标注‘本品为转基因产品,安全性尚存争议,请谨慎选择’,这才是商业诚信的体现。“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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