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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降低食品药品安全入罪门槛 参与生产可定罪

2014/11/28 10:16:19 来源:新华网

记者从成都市中级法院了解到,成都对近三年来成都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降低入罪门槛,对以前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情形,现在依法进行了有罪判决,并扩大了适用加重法定刑幅度的量刑情节范围的相关规定。

针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处罚金……”规定,成都两级法院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依法严格把握缓刑适用条件。成都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徐尔旻介绍,在审理个案中,只要符合实刑判决条件的,依法取上限判实刑。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也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同时,除了依法适用主刑外,加大了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罚金的上限,在个案中,依法重处高额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附加刑,剥夺犯罪分子 “重操旧业”的必要条件。

2013年6月,齐某、齐某某和左某被加工厂老板吕某(在逃)雇佣到双流县一民房内生产假药。同年8月,双流县公安局民警和双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该房进行搜查时,现场挡获齐某、齐某某、左某。查获“风湿痹痛鹿血蛇蚁胶囊”两箱及600盒、不明成分胶囊成品11袋等,以及生产假药的机器数台。经鉴定,其生产鹿血蛇蚁胶囊不含葛根、红景天成分。

双流县法院经审理后,3名参与生产的工人齐某、齐某某和左某犯生产假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前在确定犯罪主体时,通常主要处罚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和生产者,对于一般的聘用人员、主观恶性不大的工人,基本没有定罪处罚。”徐尔旻介绍,《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不管是主犯还是从犯,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管是老板还是工人,一视同仁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自全国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以来,成都两级法院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了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查处力度和打击力度。所查处的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有所上升,犯案数量和涉案人数分别从2012年的3件、4人,上升为8件、15人。(完)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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