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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年起规范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

2014/12/4 10:05:00 来源:中国医药报

   本报四川讯  2015年1月1日起,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四川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这是四川省专门针对食用农产品流通出台的首个规范性文件。

   《办法》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责任主体、市场准入、追溯管理、监督检查及惩处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室(站),配备食用农产品检测设备和人员,建立健全自检制度和检测记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专用标志和有效认证等级证书,否则不得销售。

   在责任主体方面,《办法》明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为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货台账制度,不得销售带有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符合有关规范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运输过程中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混运。

   对于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办法》要求其配备专(兼)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管理职责进行公开承诺。在市场内醒目位置设置宣传公示栏,及时公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入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经营管理档案,并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日常质量安全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在市场准入方面,《办法》要求,省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相应的产地证明;省外进入该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销货地出具的销售凭证和产品产地证明或产品合格证明;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在追溯管理方面,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机打小票或手工书写清单及其他有效票证,并保存不少于2年。

   在监督检查及惩处方面,县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由辖区县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依法严惩。(杨 军)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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