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食品安全 > 正文

第二批食品“黑名单”公布

2014/12/25 9:54:43 来源:永嘉新闻

  12月24日记者从县食安办获悉,我县继8月份公布首批食品安全“黑名单”后,近日又核定了第二批食品安全“黑名单”,共有6家食品生产经营者上榜。据悉,按照10月份我县出台实施的《永嘉县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有不良行为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被列入“黑名单”,并通过食品安全“曝光台”向社会公布。

  根据《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在永嘉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种养殖、收储运以及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或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案件查处和主动筛选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等途径,负责对符合本办法的食品安全“黑名单”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审核和告知。同时,食品安全“黑名单”实行个案评定和定期发布管理制度,上榜者在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或整改不力,将依法从重处理。

  被列入“黑名单”后,企业除了要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外,还会成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并纳入诚信经营档案,每季度至少被检查一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达到要求;每季度要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此外,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取消3年内(含被列入“黑名单”当年)申报各级财政扶持项目及被列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产品3年内(含被列入“黑名单”当年)不得参加各种评先、评优活动。

  根据《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如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捕捞、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禁限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恶劣影响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持续保持必备生产经营条件,经监管部门采取措施后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的等。

  此外,如依法被限定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也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同时该情形被“拉黑”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记者帮帮团 嘉勇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

电脑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2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